波音中国总裁:中国民用飞机市场未来更具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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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
中新网10月27日电 题:波音中国总裁:中国民用飞机市场未来更具潜力
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
“随着中国经济的大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成为波音最大的海外民用飞机市场,而且在未来更具潜力。”近日,波音中国总裁谢利嘉(Sherry Carbary)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称,非常看好中国民用飞机市场前景。
谢利嘉称,民用航空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表征之一,也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至今,波音已经向中国的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用户交付了超过2000架飞机。波音预测未来20年中国民航业将需要引进近8500架新的民用飞机。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2022年,波音公司进入中国刚好50周年,波音是如何服务中国高速发展的航空市场的?未来将如何匹配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步伐?
谢利嘉:波音与中国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已经有半个世纪之久。1972年,中国民航订购了首批10架波音707飞机来更新机队并开拓国际航线网络,此举标志着波音飞机进入中国市场。
自从1972年以来,我们非常自豪见证并参与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于波音而言,不仅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如今,中国航空制造业参与了所有波音在产民用飞机机型的制造,包括737、747、767、777和787梦想飞机。目前,飞行在世界各地的超过10000架波音飞机上都采用了中国制造的零部件和组件,这是中国航空制造业取得的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我们一直在与中国持续拓展坚实而创新的合作伙伴关系,迄今已经涵盖了飞机制造与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包括零部件与组件的生产、飞机完工和交付、飞机改装与维修,以及航空服务等各个领域。
着眼未来,波音积极投资启迪未来的航空业人才。波音在2009年启动了“放飞梦想”航空科普教育项目,旨在激发中国青少年对航空的兴趣,从而可以在未来投身航空产业。十多年来,已经有来自中国14个省市区的超过14万名学生和数千名教师参与其中。2017年开始,这个项目又通过在线课程和线下活动并举的方式惠及了更多偏远地区的师生。
中新财经:中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从全球视野来看,中国新发展将为波音等跨国企业带来哪些新机遇?
谢利嘉:民用航空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表征之一,也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50年来,波音公司一直致力于向中国交付业界领先的高效节能的飞机。
我们于1973年向中国交付了第一架707飞机,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步伐相匹配,50年以来,我们已经向中国的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用户交付了超过2000架民用飞机,第一批1000架飞机的交付耗时40年,而第二批1000架飞机的交付仅仅用了5年多时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成为波音最大的海外民用飞机市场,而且在未来更具潜力。
中新财经:目前,中国成为美国以外的波音最大的民用飞机市场。波音对中国民用航空市场有哪些展望,会有哪些投入?
谢利嘉:根据我们最新发布的2022年《民用航空市场展望》,未来20年中国民航业将需要引进近8500架新的民用飞机,同时,中国将需要价值超过5450亿美元的民用航空服务用来支持民航机队的这一巨大发展。波音希望可以用自己的世界级水平的产品和服务来帮助满足中国民航业的未来需求。
中国蓬勃发展的电商业和快递业是一个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在此背景下,波音于2016年在合资企业上海波音航空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启动了737-800波音改装货机(BCF)项目,将退役客机改装成为货机,一方面延长飞机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助力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在,这个项目在中国已经设立了十多条改装线并交付了超过100架飞机,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中新财经:您提到,目前超过10000架飞行在世界各地的波音飞机上使用了中国制造的零部件和组件。在产业链协同、高质量航空复合材料生产方面,波音如何在中国市场实现进一步的共赢?
谢利嘉:波音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旗下多家成员单位和中国商飞旗下上海飞机制造公司都建立了飞机零部件生产合作关系。可以说,波音飞机的成功,也是中国航空制造业的成功。
天津波音复合材料公司是波音首个在华合资企业,也是我们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开展合作的一个典范。该企业主要开展高质量航空复合材料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业务,其中包括主结构件、次受力结构件与内饰件,迄今已经交付了超过160万件产品。目前,天津波音正在进行三期扩建,以期进一步提升产能。
波音还与航空工业集团合作成立了制造创新中心,迄今已经向超过10000名波音在中国的供应商员工提供了培训,以帮助供应商实现首批质量过关,并确保生产体系的稳健和高安全水平。(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